持《居住證》達到年限可以落戶
這是省人大常委會第二次審議該《條例草案》,省人大法制工作委員會主任丁祖年說,一審時,一些常委會組成人員、地方和網友提出,建議《條例草案》參照上海等地的做法,對持居住證達到一定年限的流動人口,允許其轉辦居住地常住戶口,與戶籍制度改革相銜接。經研究,新《條例草案》采納這一條。
住滿三年可領《居住證》
根據新《條例草案》規(guī)定,申領《浙江省居住證》的條件為:持有《浙江省臨時居住證》,連續(xù)居住滿三年;有固定住所;有穩(wěn)定工作;居住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規(guī)定的其他條件。另外,根據居住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的規(guī)定,屬于投資創(chuàng)業(yè)或者引進人才的流動人口,申領《浙江省居住證》可以不受前款規(guī)定限制。此外,《浙江省居住證》持有人符合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規(guī)定條件的,還可以申請轉辦居住地常住戶口。
《居住證》不再簽注
在居住證有效期方面,新草案也作了部分修改。一審草案規(guī)定《浙江省臨時居住證》有效期為3年,每年簽注一次;《浙江省居住證》證件的有效期為9年,每三年簽注一次。新《條例草案》刪去了簽注制度,同時將《浙江省臨時居住證》的有效期修改為6個月至3年,具體根據流動人員擬居住時間,由公安機關分別發(fā)給不同有效期的《浙江省臨時居住證》,《浙江省居住證》有效期仍然為9年。
臨時居住證、居住證可享有若干“戶口本”待遇
此外,一審草案規(guī)定,流動人口需要在居住地居住30日以上的,應當在到達居住地10日內申領《浙江省臨時居住證》。“領取《浙江省臨時居住證》是已經辦理居住登記的流動人口的權利而不是義務,公安機關應當在辦理登記時主動頒發(fā)。”丁祖年說,經研究,新草案修改為流動人口辦理居住登記時,公安機關應當主動免費辦理《浙江省臨時居住證》;但對于未滿16周歲以及擬居住30日以下等情形的流動人口,當事人不要求領證的,可以不發(fā)證。而居住在親戚家中15日以下的,也可以不辦理居住登記。
新《條例草案》還明確規(guī)定了由居住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根據法律、法規(guī),結合本地實際規(guī)定,《浙江省臨時居住證》和《浙江省居住證》證件持有人可以享受社會保障、公共服務等具體待遇,以及憑《浙江省臨時居住證》或者《浙江省居住證》可以辦理的個人事務。
深圳:居住證享有戶口本大部分“權利”
去年8月1日起,深圳全面推行居住證政策,在深圳居住的非戶籍人口申辦居住證后,將逐步享有一系列以往戶籍人口才享有的房屋租賃、勞動社保、計劃生育、教育、公共交通等政府行政管理和公共服務的內容。
上海:“居住證”滿7年落戶口
今年2月23日,居住證轉戶籍新政正式向上海市民公布。在上海創(chuàng)業(yè)、就業(yè)并持有《上海市居住證》的境內人員,持證滿7年,并且按規(guī)定參加本市城鎮(zhèn)社會保險滿7年,無違反計劃生育政策、無違法行為、無不良紀錄,在本市被聘任為中級及以上專業(yè)技術職務或者具有技師(國家二級以上職業(yè)資格證書)以上職業(yè)資格,且專業(yè)及工種對應,就可申辦上海戶口。